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冠豪 即 蘇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