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補字第九八七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洪綵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明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