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年度聲沒字第15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捌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1280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4年7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7頁);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8月14日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17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