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41號原告 莊雅婷 被告林淑觀
元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君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5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6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28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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