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 張定隆
陳佩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歐震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原判決係駁回上訴人即原告在第一審之訴,故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關於「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云云顯係誤載;除此之外,其尚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不備上訴之程式。若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非因財產權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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