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星光
魏秀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566號),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星光、魏秀梅互訴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星光、魏秀梅分別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