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停字第5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停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52號聲請人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核其停止執行聲請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聲請人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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