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簡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簡聲字第514號聲請人 連雅雯 相對人綽號織女手作之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ye手作、織女手作diy舖等名義仿冒聲請人之創作,並於網站展示及實體店面委託銷售,已侵害聲請人之著作權,聲請人擬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其停止並下架仿冒商品並聯繫和解事宜,因相對人姓名及居住地址不詳,致無法送達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經查,聲請人查訪實體店面店家拒絕答覆、相對人架設之網站上亦未載明其姓名及地址,是聲請人主張其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真實姓名為可採,其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符合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