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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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98號聲請人 陳彩月 程序監理人 黃俊男 相對人 鄭慧瑛 利害關係人 鄭建國 利害關係人 鄭竹鈞 利害關係人 鄭洪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俊男(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陳彩月為相對人鄭慧瑛之姑姑,相對人因罹患失智症,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起復因吸入性肺炎合併呼吸衰竭,以呼吸器及鼻胃管維生並癱臥病床至今,經延醫診治仍無起色,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意思能力,且有為保護其利益之必要,法院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現癱臥於萬華醫院之病床上,仰賴呼吸器及鼻胃管維生,排泄問題則以導尿管解決,且對於親屬及法院之叫喚與詢問,均無任何言語或動作上之回應(見本院101年6月14日非訟事件筆錄),顯係無意思能力之人。又相對人無配偶或子女,其父母已歿,其雖有兄姊3人等最近親屬,惟據聲請人 陳明 :相對人之姊鄭竹鈞同樣因罹患極重度失智症而癱臥在床,相對人之另2位哥哥則經聯繫後皆無回應,亦未見出面處理相對人之相關事務等語(見本院同上非訟事件筆錄),堪認本件確有保障相對人利益之必要,自應依上揭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再經本院審酌黃俊男為經司法院造冊由臺北市政府推薦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其目前任職於財團法人 鄭豐喜 文化教育基金會,具有身心障礙者工作之知識與專業能力,且願義務協助而不致造成當事人額外之費用負擔,復已向本院陳明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等語,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黃俊男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睿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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