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張添辛 被告 張語絲 (原名 張碧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