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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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6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