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公司名稱與其所提證物名稱不符且其所記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早已死亡,是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姓名及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之關係。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