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之5甲○○
5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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