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6年9月22因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