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洪卉 于原告與被告 林弘之 、 陳秋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目前尚未確定,如該裁定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