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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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中山
號4樓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3日以96年度易字第82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227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5月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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