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7號聲請人 黃筱筑黃麗娟 即債務人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7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稽。查聲請人已婚,與罹患口腔癌之疾,現擔任司機工作,每月收入約40,000元之配偶,育有現年18歲、16歲之未成年子女
2人。聲請人除於南德建材行擔任半日店員,每月有薪資收入新台幣(下同)8,000元外,另於藍色公路游泳池、仁武社區、昭羽韻律舞蹈教室擔任固定鐘點瑜珈教師,每月約有9,700元之鐘點費收入,名下雖有座落高雄縣鳳山市○○段○○○○○號及其上同段11721建號之不動產,價值約1,464,436元,惟現尚積欠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務即房屋貸款3,200,000元,核情該不動產於本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於扣除房屋貸款後已無殘餘價值,另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計942,014元,此有戶籍謄本、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薪資袋、打卡單、債權表、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㈡嗣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2,500元,清償期
間八年,合計清償240,000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惟僅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人,因逾期確答而依法視為同意,致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經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告99年度高雄縣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9,829元,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外,尚須與配偶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2人之撫養費用。按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為民法第1119條所明定,以本件聲請人與其配偶間之薪資收入比例衡定,應由夫負擔較高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即由夫負擔其中之三分之二,聲請人負擔其中之三分之一,則聲請人每月所須支出之最低生活費用即為16,381元(9829+9829*2/3),以聲請人每月約17,700元之固定收入,經扣除上開基本生活費用後,每月仍願提出2,500元清償債務,衡情即須以略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渡日,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又聲請人所定8年清償期所清償之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計240,000元,雖僅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25.48,惟經檢視聲請人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卡債務,諒係聲請人或迫於現實,或因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債務高築,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信用卡業務,於未確實評估申請人工作還款能力,即濫行發卡予申請人,嗣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申請人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更衍生社會問題,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末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促進聲
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2,5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10日由債務人向各債權人給付。││3.自本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25.48%。││5.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200,000元(不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故不列入下列更生清償分配表中分配)。││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42,014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4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分配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324,830│34.48%│862│││限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307,544│32.65%│816│││限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1,387│8.64%│216│││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28,253│24.23%│606│││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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