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0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017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本票裁定之影本。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