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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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五、六、七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八、九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五、六、七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及附表編號八、九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刑法第321條第│刑法第32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1項│1項│1項第3款│1項│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6月5日│96年6月5日│96年4月4日│96年4月4日│96年6月5日│├───┬───┼───────┼───────┼───────┼───────┼───────┤│偵│機│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及│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查├───┼───────┼───────┼───────┼───────┼───────┤│案│年│96│96│96│96│96││年├───┼───────┼───────┼───────┼───────┼───────┤│號│字│偵│偵│偵│偵│毒偵││度├───┼───────┼───────┼───────┼───────┼───────┤││號│3023│3023│1930│1930│572、679、││││││││896、1265│├───┼───┼───────┼───────┼───────┼───────┼───────┤││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院│院│院│院││├─┬─┼───────┼───────┼───────┼───────┼───────┤│最││年│96│96│96│96│96│││案├─┼───────┼───────┼───────┼───────┼───────┤│後││字│易│易│易│易│訴│││號├─┼───────┼───────┼───────┼───────┼───────┤│事││號│336│336│344│344│597│││├─┼───────┼───────┼───────┼───────┼───────┤│實│判│年│96│96│96│96│96│││決├─┼───────┼───────┼───────┼───────┼───────┤│審│日│月│6│6│6│6│9│││期├─┼───────┼───────┼───────┼───────┼───────┤│││日│26│26│26│26│28│├───┼─┴─┼───────┼───────┼───────┼───────┼───────┤││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院│院│院│院││├─┬─┼───────┼───────┼───────┼───────┼───────┤│││年│96│96│96│96│96││確│案├─┼───────┼───────┼───────┼───────┼───────┤│││字│易│易│易│易│訴││定│號├─┼───────┼───────┼───────┼───────┼───────┤│││號│336│336│344│344│597││日├─┼─┼───────┼───────┼───────┼───────┼───────┤││確│年│96│96│96│96│96││期│定├─┼───────┼───────┼───────┼───────┼───────┤││日│月│7│7│7│7│10│││期├─┼───────┼───────┼───────┼───────┼───────┤│││日│19│19│19│19│12│├───┴─┴─┼───────┼───────┼───────┼───────┼───────┤│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規定,不予│不合規定,不予│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不合規定,不予││犯減刑條例│減刑│減刑│3款│3款│減刑│├───────┼───────┼───────┼───────┼───────┼───────┤│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八、九之罪已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編號│六│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已減│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為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4月27日採尿回│96年6月5日採尿回│96年4月4日│96年4月4日│││溯前72小時內之某時│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察署│察署││及├───┼─────────┼─────────┼─────────┼─────────┤│查│年│96│96│96│96││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572、679、896、│572、679、896、│572、679、896、│572、679、896、││││1265│1265│1265│1265│├───┼───┼─────────┼─────────┼─────────┼─────────┤││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6│96│96│96│││案├─┼─────────┼─────────┼─────────┼─────────┤│後││字│訴│訴│訴│訴│││號├─┼─────────┼─────────┼─────────┼─────────┤│事││號│597│597│597│597││├─┼─┼─────────┼─────────┼─────────┼─────────┤│實│判│年│96│96│96│96│││決├─┼─────────┼─────────┼─────────┼─────────┤│審│日│月│9│9│9│9│││期├─┼─────────┼─────────┼─────────┼─────────┤│││日│28│28│28│28│├───┼─┴─┼─────────┼─────────┼─────────┼─────────┤││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6│96│96│96││確│案├─┼─────────┼─────────┼─────────┼─────────┤│││字│訴│訴│訴│訴││定│號├─┼─────────┼─────────┼─────────┼─────────┤│││號│597│597│597│597││日├─┼─┼─────────┼─────────┼─────────┼─────────┤││確│年│96│96│96│96││期│定├─┼─────────┼─────────┼─────────┼─────────┤││日│月│10│10│10│10│││期├─┼─────────┼─────────┼─────────┼─────────┤│││日│12│12│12│12│├───┴─┴─┼─────────┼─────────┼─────────┼─────────┤│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規定,不予減刑│不合規定,不予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八、九之罪已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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