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6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靖淳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