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弄7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判決有期徒刑七年四月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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