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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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潘恆雄葉仙女龔迎臻龔顯耀 之遺產管理人、郭 李阿英張玉皎董人維龔顯男 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如理由欄二、㈠㈡㈢所示之文書,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代位被告龔迎臻即龔顯耀之遺產管理人分割訴外人龔顯耀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董光成 之遺產,惟查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分割遺產之標的,僅聲明請求分割臺東縣○○鄉○○段○○○○○○○○○號土地,尚漏列同為董光成遺產之同段668、669、670、926、959、960、1019、1020地號土地(與前開22、33、34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則原告未以董光成之全部遺產列入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範圍,並非合法,先予述明。另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已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調取董光成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請盡速聲請閱卷,並提出董光成、 董坤明董郡進 、龔顯耀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又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公同共有座落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依應繼分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而未將各個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記載明確,難認符合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規定。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即聲請閱卷,並應補正如下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董光成、董坤明、董郡進、龔顯耀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㈡依前揭資料更正被告之全體姓名、住所、補正請求分割之遺
產內容,並就以上補正事項,另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其中並應計算分割後,各個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並依被告龔迎臻即龔顯耀之遺產管理人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㈢原告應依前揭資料並更正訴之聲明,並就以上補正事項,另
提出「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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