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3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兆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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