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茂榮附表:
1.須列表詳列聲請人目前(1)聲請更生前二年內(2)目前「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例:膳食費、電話費、水電費、瓦斯費、勞健保費、交通費(油錢)、相關稅賦及其他專屬個人之必要費用)、每月收入,並提出相關單據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如無法提出證明者,將逕依內政部頒佈之每人最低生活標準計算。
2.聲請人如有扶養費之必要支出,須詳列該必要支出之細目(例:伙食費、教育費、安親班費、個人保險費及其他專屬個人費用),並提供相關單據過院供核,另陳明每月扶養費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分攤額為何。
3.聲請人如有繳納相關商業型保險者,須提供保險之相關資料(例:保單種類、保額為何、目前平均月繳、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預備金)。
4.須提出近聲請人(有配偶者,含配偶)所有之自96年6月1日起至目前存簿帳戶明細過院供核。
5.債清條例實施後前置協商不成立者,除須敘述當時協商之經過外,亦應直接具體說明協商不成立之事由,又該事由依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
(1)如是因協商意願低落導致不成立者,亦請具體說明因何項特殊因素致使無法與銀行實質協商?
6.須提出最新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所提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為97年4月16日聲請)
7.須提出 劉金旺劉林美 惠95、96、97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8.債務人所提出郵政存簿儲金中,在97年3月13日有晶卡窗存入新台幣200,000元,97年4月7日有第三人 陳秀鳳 轉入新台幣30,000元,另於97年4月8日亦轉入新台幣20,000元,應釋明該存款之來源,必並提出相關佐證到院供核。
10.依聲請狀記載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需一次清償新台幣200,000元等語,何以債權人清冊未載明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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