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38號聲明人 胡聿柔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胡慶義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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