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複代理人 張君宇 律師被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筆毅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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