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劉民偉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
陳長文 律師被告 蘇柏文
鍾議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226號、第146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