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7號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HUEANKAEWJETSAD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乙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觀之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該本票發票人並非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