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961號聲請人 張惠雯
賴可庭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宗賢 法定代理人𡩋 丹怡 聲請人 賴宥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 賴世能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聲請人 朱桓陞
朱宣螢 朱卉蓁 前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朱椿弘 兼前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賴明雲 聲請人 賴俊夫
賴源昌林 賴良玉 賴源明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賴源和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賴源和之父親 賴清松 、母親 賴廖布 及祖父母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