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七○一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以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嫌,固非無據。惟動產擔保交易法業經立法院刪除該法第三十八條之刑罰規定,並修正第四十三條條文增訂「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內容,經總統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八五六一號公布而生效施行。從而被告甲○○行為後,其原觸犯之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依前開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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