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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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07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被告派爾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82萬9891元【即按原告所訴請撤銷之101年仲聲信字第074號仲裁判斷主文載明之給付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萬1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珮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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