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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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91號原告 陳鴻志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開首固記載係就與被告 江宗益 間當選無效事件提起訴訟,惟其於訴狀僅記載訴之聲明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依起訴狀內容所載觀之,原告乃欲請求判決「國安中科新城」於民國102年10月20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暨主任委員選舉無效。原告請求判決確認「國安中科新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係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確認該會議決議無效所受利益之價額定之。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陳報因確認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所受利益之價額,再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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