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因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6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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