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8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爾街科技總部管理委員會
1法定代理人甲○○
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坂名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9月1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