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 林子堯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被告巨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鳳滿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 律師
謝勝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更正為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廖聖民法官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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