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93號原告 吳昀臻 住○○市○○區○○路0段00號( 英傑五 舍)被告 李嘉凱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08、1571、16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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