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郭鈺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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