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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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聲請人 潘鵬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43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林 劉秀鳳 │84年1月9日│84年5月15日│1,200,000元│124685││├─┼─────────┼───────────┼───────────┼────────┼────────┼──┤│2│林劉秀鳳│84年2月28日│84年4月28日│890,841元│124686││├─┼─────────┼───────────┼───────────┼────────┼────────┼──┤│3│林劉秀鳳│84年6月10日│84年10月30日│2,000,000元│600368││├─┼─────────┼───────────┼───────────┼────────┼────────┼──┤│4│林劉秀鳳│84年7月13日│84年10月30日│2,000,000元│600370││├─┼─────────┼───────────┼───────────┼────────┼────────┼──┤│5│林劉秀鳳│84年7月13日│84年10月30日│1,000,000元│600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