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0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正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豐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林金吾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