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86號聲請人 曾繹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宗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035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係以:伊因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云云,為其論據。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法律並未強制規定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其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林金吾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