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2號、10
0年度他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及子彈壹拾伍顆(另十顆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試射而未具子彈之形式)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違禁物不問數於犯人與否,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警備隊員警受理民眾 許響鑫 於民國99年10月17日,在苗栗縣泰安鄉錦水飯店前之樹叢中所拾獲之手槍一支(含子彈25發),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案民眾許響鑫拾查獲之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研判係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為加拿大制,槍上具DVCSEMIAUTOMATICPISTOL字樣,槍管內具6條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又拾獲之子彈15顆(另10顆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試射而未具子彈之形式),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2月3日所出具之刑鑑字第0000000000鑑定書一份(詳見100年度他字第612號卷第4頁)在卷可稽,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巫穎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