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黃鳳如 相對人 王富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富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6,6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6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富民於103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5,52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3年6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4,903,68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還款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2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889-15│96.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電│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台│││├──┼─┼──────┼────┼────┼─┼─┼─┼─┼─┼──┼─┼─┼─┼─┼──┤│001│36│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2層樓房│49│49│2.│10│平│鋼筋│7.│15│8.│平│全部│││31│大橋里大橋一│康區六甲│鋼筋混凝│.0│.0│80│0.│方│混凝│56│.5│74│方│││││街316之3號│頂段889-│土造│4│4││88│公│土造││4││公││││││15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