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8號聲請人 楊榮雄 相對人 楊竣雅
楊榮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
6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分割遺產案件經鈞院以103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判決在案,原告陳 楊怜瓔 、 楊玉英 、 楊苙秀 、 楊秋雲 、 楊玉春 、 楊榮彰 、 楊榮富 共7人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由楊榮雄繼承取得被繼承人 楊范 焦妹 所遺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2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遺產)之權利範圍5分之2,且聲請人於同年12月3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㈢狀亦陳明:「被繼承人名下僅有附表之不動產,依法請求如附表2方式分割,因原告等均同意由原告楊榮雄分配取得系爭房地,此已有卷附同意書為憑」。但原判決主文卻漏未記載,僅以變價分割並按附表1每名子女應繼分10分之1分配,未按原告同意書指定由楊榮雄取得,已有疏漏,爰聲請原判決附表1應更正為「楊榮雄10分之8」、「 陳楊怜瓔 、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楊榮彰、楊榮富0」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必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故如非法院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是法院不採取當事人之主張,自不屬可更正事項。
三、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楊范焦妹 之遺產,內容如原判決主文及附表、附表一所示,原判決已於理由欄內詳述做成裁判得心證之理由,理由欄對照附表、附表一,足見附表、附表一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既無顯然錯誤存在,即無從更正,聲請意旨顯有誤會,應予駁回。至於原判決是否未斟酌其餘原告即繼承人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楊榮彰、楊榮富共7人審理時之意思表示,乃聲請人對於原判決有無不服的問題,尚與聲請更正無關,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