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坤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
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6月20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
4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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