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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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7號原告鄭○哲(原告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羅○慧(原告姓名、住址詳卷)鄭○哲之法定代理人鄭○(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謝森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6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廖建瑋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