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4號原告 王彥祺 被告 蔡偉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偉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彥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蔡偉男所涉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王彥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948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王彥祺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已於起訴狀內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鄭銘仁
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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