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訴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訴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易字第七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魏式璧~B3法官李炫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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