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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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2號聲請人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蘇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台中商業銀行 楊展岳 台中商業銀行永康分行臺南市立安南醫院105年1月14日500,000元YKA702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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