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8號附民原告AC000-A112445(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C000-A112445之父(年籍資料詳卷)附民原告AC000-A112445之母(年籍資料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 律師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侵訴字第68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