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慧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慧珍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至編號4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慧珍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
1至編號8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232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99年3月17日判決,於99年4月19日確定;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01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0年8月30日判決,於100年9月26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各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陳慧珍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附表二編號
1至編號8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慧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6日│98年9月9日為臺灣│98年5月11日││││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命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2005號│偵字第1857、1862│緩毒偵字第8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641號│1575號│2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22日│99年3月12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641號│1575號│282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2月6日│99年3月8日│99年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16號│字第723號│字第1154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7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232號││││├────┼────────┼────────┼────────┤││判決日期│99年3月17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232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83號│││└────────┴────────┴────────┴────────┘附表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慧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2日晚上│99年2月12日│99年2月21日│││9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毒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44號│字第981、1673、│字第1829、2262號││││172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128│99年度易字第232││事實審││680號│、190號│號││├────┼────────┼────────┼────────┤││判決日期│99年5月24日│99年5月31日│99年6月15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128│99年度易字第232││││680號│、190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5日│99年7月5日│99年7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78號│字第1892號│字第190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5月5日│99年3月17日│99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19號│字第4091、5481號│字第4091、548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1001│99年度訴字第1001││事實審││949號│號│號││├────┼────────┼────────┼────────┤││判決日期│99年6月29日│100年8月30日│100年8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1001│99年度訴字第1001││││949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日│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2075號│執字第2716號│執字第2716號││││(編號5、6所示之│(編號5、6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刑1│刑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年2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5月3日│99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9號、│毒偵字第279號、││││100年度偵字第594│100年度偵字第594││││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917號│917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28日│100年7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917號│9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5日│100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11號│執字第2811號││││(編號7、8所示之│(編號7、8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刑6│刑曾定應執行刑6││││月)│月)││└────────┴────────┴────────┴────────┘